| 简介 |
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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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下列具备法人条件的非公司制内资企业,包含: 1、全民所有制企业; 2、集体所有制企业; 3、联营企业; 4、股份制企业; 5、股份合作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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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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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资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该实体不具备法人资格。投资人只能是单个自然人,且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包括港、澳、台同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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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台湾地区居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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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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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支机构 |
可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为非法人商事主体,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
可设立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为非法人商事主体,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非公司企业法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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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设立合伙企业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为非法人商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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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为非法人商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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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分支机构 |
可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为非法人商事主体,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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