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商事登记决定书厦市监撤决字〔2026〕7号

时间:2026-04-02 16:15

当事人:厦门辰博盛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2Y3NNK0A

住所:厦门市湖里区台湾街9-1121F

经本局查明:厦门辰博盛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323日向本局提交公司设立登记(备案)申请材料,系冒用许桂城丢失且非正在使用身份证的虚假材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采取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商事登记”的规定,属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商事登记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决定:依职权撤销本局于2017323作出的厦门辰博盛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及相关备案【《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编号:()登记内设字[2017]第2002017032320062号】中许桂城的股东登记及监事备案事项

如不服本撤销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