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3-27 15:31
厦门市湖里区刘福记旺小吃店、刘家寿: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厦门市湖里区刘福记旺小吃店(刘家寿)涉嫌经营肉制品虚假宣传案,已调查终结。因当事人无法取得联系,本局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均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厦湖市监罚告〔2026〕72号),主要内容是:“你店以虚假的商品说明销售商品,该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以虚假的商品说明销售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款之规定,并参照《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厦门市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从轻情节之规定,拟对你店处罚如下:1.对你店予以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32元;3.罚款442元。”。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厦湖市监罚告〔2026〕72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店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你店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
附件:《行政处罚告知书》(厦湖市监罚告〔2026〕72号)
联系人:赖君欣、王天博 联系电话: 0592-5529809
联系地址:厦门市湖里区园山南路399号
厦门市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27日